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8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乡**村**区**号,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0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冀J*****、冀F*****挂号货车沿1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高碑店市光为路口时,与骑行自行车的张某乙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经高碑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分析认定,张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军
检察官助理:李亚敏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5832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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