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住左权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左权县**医院**,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K****0号东南牌小型专用客车(左权县**医院救护车)载病人任某某前往太原市转院,当车辆行驶至G55二广高速公路(广二方向)K831+200m处时,与前方郭某某驾驶、正在变更车道的豫D****B号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尾部发生碰撞,致豫D****B号车与前方伍某某驾驶的冀D****G号豪沃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左后尾部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晋K****0号乘车人杨某某(左权县**医院医生)当场死亡,晋K****0号乘车人任某某(晋K****0号救护车所载病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2日死亡),晋K****0号乘车人李某某、王某某、沈某某受伤,三车及高速公路路产不同程度损坏。经高速六支队九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鸿鹏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左权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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