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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4〕8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肥东县****家园小区**号楼**室(户籍地:****居委会**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日下午4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轿车沿肥东县店埠镇桂王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至瑞泰尚园东大门处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撞到前方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后又撞到前方周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皖A*****号小轿车;造成两车损坏,张某乙、张某丙受伤及张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现场图及照片、户籍信息、驾驶证、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张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酒精检测报告书;

 6.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明朝

2014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移送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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