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31953********,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河南省漯河市人,住漯河市召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的小型汽车,沿S255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陶庙陈平营路段时,超越前方车辆行驶,与自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姜某某之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姜某某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1月29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之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2019年12月19日,界首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1月3日,张某某与被害人姜某某之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除保险公司赔付款外,张某某一次性赔偿对方175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娟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603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05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