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刑一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41945********,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住山西省孝义市**村,准驾车型:E型(已注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10 日19 时30 分,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晋JH****, **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孝义市梧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智峪村段时,碰撞前方同向骑自行车行至该处的武某甲,发生致武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张某某驾车逃逸,后前往孝义市交警大队自首。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武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经孝义市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武某乙等人的证言;
2. 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 法医学伤情鉴定报告书、鉴定说明函、车辆痕迹检验报告、血液酒精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5. 被害人武某甲的陈述;
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红娟
检察官助理:赵江涛
2019年6月17日
附: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 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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