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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050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临沂市**厂员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与周某某驾驶的绿源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周某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理明

检察官助理:董秀红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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