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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二部刑诉〔2020〕14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张家港市**镇**花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2019年7月12日因无证驾驶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18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因工作需要及本人驾驶证超分已被注销,以提供尤某某身份信息及其本人照片的方式,向他人购买了伪造的姓名为尤某某、证件号码为3422211988********的居民身份证1张及驾驶证1本。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因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向民警出示伪造的驾驶证被民警查获。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身份证件(照片)等物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尤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公安局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买卖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共2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薇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张家港市**镇**花苑**幢**室其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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