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大连**乳业有限公司**,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屯**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10月4日12时30分许,驾驶辽B****M“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沙河口区**街**路段由南向北倒车时,碾压车后方行人林某某,造成被害人林某某胸部多发肋骨骨折合并血气胸、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不全致呼吸循环衰竭于2019年11月11日死亡。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案发后,于2019年10月4日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侦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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