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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某县田州镇**路**区**栋**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某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各族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74********,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田某县田州**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某日,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告人黄某某提出,要放两台老虎赌博游戏机到黄某某家代销店内,供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黄某某表示同意。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将两台老虎赌博游戏机拿到黄某某家代销店内摆放,供赌徒赌博。期间,等人多次到该店利用老虎游戏机进行赌博。2020年5月3日约16时许,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男,12岁)等人在该代销店内利用老虎赌博游戏机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两台老虎赌博游戏机及游戏币207枚被当场扣押。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赌博机等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等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为赌博提供赌具和场地,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到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之毅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张某某1590750****,黄某某1827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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