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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高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2140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乡**村**组。曾因卖淫行为于2013年9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11195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乡**庄**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起,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结伙为牟利,租赁位于本区**村**号**室南面房间,设置1张自动麻将桌,招揽赌客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同年6月30日15时20分许,民警在上址查获以“晃晃麻将”形式参赌的邢某某、李某某、祁某某、向某某等人,并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且当场缴获赌资、赌具等。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7月9日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在到案后,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邢某某、李某某、祁某某、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于案发当日在上址赌场内以“晃晃麻将”形式参赌时被民警当场查获。上址赌场自2020年3月初开始经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均系赌场老板。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上海至尊房地产租赁合同证实,2020年3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二人与梁某某商议,租赁梁某某位于上址的房屋,并于当日由高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当日民警依法上址赌场进行搜查,当场查获赌资、赌具、房屋租赁合同等。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均系被抓获归案。

5.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的前科情况。

6.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对主要犯罪事实作了供认。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长春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81636****。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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