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诉刑诉〔2018〕2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51976********,东乡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和政县**镇**村**社,住址同上。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8月9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51969********,东乡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和政县**乡**村**社,住址同上。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马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28日、自2018年3月15日至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3月1日至3月15日、自2017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另案处理)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注册成立内蒙古**甲公司和**乙公司,马某甲、马某乙为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无真实货物购销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丁公司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接受共计六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在东胜区国税局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直接税款损失98411.12元(立案前已补缴)。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在无真实货物购销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以**甲、**乙公司的名义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2781102.61元,并为**丙公司等五家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3157635.69元,上述五家公司将所得发票全部在当地国税局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直接税款损失共计人民币3157635.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马某甲成立空壳公司,在无真实购销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马某甲共同故意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卓芝柱
2018年5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马某甲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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