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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陈某某非法拘禁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8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码5139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组,现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老菜市场。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2日被安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9231999********,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3组7号。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2日被安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认为未成年被害人李某某为人高调而对其心生不满,遂与同文某某(另案处理)等10余人于2019年5月29日17时许将李某某带至安岳县永清镇流湖村杜家坡,以掌掴、脚踢、皮带抽打等方式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并录制视频,强迫李某某吸烟蒂、喝剩下的饮料。当日19时许,双方自行离开。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荣某某、杨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6.李某某被殴打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侮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琼泽

检察官助理:资同根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3册389页,散39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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