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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邓某某等五人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万盛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宾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宾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宾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宾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宾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洪某某、陆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洪某某、陆某某、王某某伙同玉某甲、玉某乙、潘某甲、潘某乙、玉某丙、玉某丁(均另案起诉)等人通过他人的介绍、再由公司帮忙办理相关手续后去到老挝金三角金木棉特区产业园内一间平房及柬埔寨西港市“**酒店”**楼房间内通过网恋交友或者虚假的招聘链接添加他人QQ号、微信二维码后劝说引导他人到公司的“****”等赌博网站上充值下注,通过先让他人小额下注赢钱上瘾,待他人逐步加大投注后通过后台控制输赢或者无法提现的方式骗取对方财物(俗称“杀猪盘”)。期间,张某某、邓某某、洪某某、陆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在“****”等赌博网站做推广员,诱导被害人黄某甲、昂某某、杨某某等多人进入公司的“****”等网络赌博平台充值下注并被骗取巨额财物,张某某、邓某某、洪某某、陆某某、王某某在诱导被害人参与公司网络赌博平台充值下注期间每人得到约2万元至3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资金流水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昂芳、杨某某的笔录;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洪某某、陆某某、王某某的笔录,同案人王某乙、黄某某、潘某乙等人笔录;

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洪某某、陆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以数额巨大为目标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宁雅

2020年9月23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洪某某、陆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侦查卷)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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