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胡某某等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张某某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沭阳**酒吧营销总监,群众,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室。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胡某某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苏N******小型轿车交由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苏N******小型轿车(附载被告人胡某某)在沭阳县沭城街道中华小区麦霸KTV门口南侧撞同向颜某某驾驶的苏N******小型轿车,致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苏N******小型轿车离开现场。经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后抽血备检。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沭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颜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颜某某、司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饮酒,仍将机动车交给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东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