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村**组**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于次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28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村**组**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于次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28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经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南面滩粮油市场门口马路边,由被告人张某某冒充执勤人员以检查被害人王某某是否携带假币为由,将被害人王某某现金拿到手后趁机窃得人民币13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破案后,追回赃款并已发还被害人。
2.2020年7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经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牟家庄龙腾火锅右侧马路边,由被告人张某某冒充交通警察以检查被害人雷某某是否携带假币为由,将被害人雷某某现金拿到手后趁机窃得人民币23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破案后,追回赃款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被害人王某某、雷某某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志新
书记员:芦 鑫
2020年11月11日
附:
1.卷宗三册;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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