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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石某某等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84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21979********,汉族,高中文化,原**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街道办事处******户,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51989********,瑶族,初中文化,原**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永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6********,汉族,初中文化,原**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51992********,彝族,初中文化,原**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永县**区**局**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91********,壮族,初中文化,原**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永县**区**局**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2001********,汉族,初中文化,原**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兰涤生,北京市一法(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6********,汉族,初中文化,原**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81998********,汉族,初中文化,原**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路**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何向东,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原**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21997********,壮族,初中文化,原**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辖区**镇**村**屯**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谷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原**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乡**村**楼**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李某甲、聂某某、杨某某、康某某、徐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廖某某、谷某某、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11月份期间,在广州市花都区**大厦**办公室经营**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串通不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期货平台、**期货平台后台操作人员(另案处理),并先后招聘被告人石某某、李某甲、聂某某、杨某某、康某某、徐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廖某某等人,利用微信社交软件,结伙开展虚拟期货交易赢利以吸引广泛客户投资的诈骗活动,并通过虚拟期货交易收取所谓的交易综合费及限制客户提现等方式造成客户最终全部亏损的假象,最后由上述“期货平台”后台操作人员在截留部分被害人的投资款项后将大部分诈骗所得款项返现汇入被告人张某某的私人账户。

被告人石某某等人在入职后明知公司以虚构事实的方式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并收取相应工资及提成。其中被告人石某某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工作管理和与上述两个“期货平台”后台沟通、控制平台客户提现审批,以及用自己的建设银行账户接收**期货平台返还的被害人投资款项后转账给张某某的的建设银行账户;被告人李某甲为**期货平台团队经理,负责培训业务员杨某某、康某某、徐某某、郑某某等人诱骗客户投资,主要包括教授业务员以多个虚假女性身份吸引添加陌生人微信并拉入公司的微信群、营造群内投资盈利气氛、进行一对一的投资辅导等;被告人聂某某作为公司客服,在**期货平台相关微信群内以群主身份假扮投资老师,负责答复客户关于平台入金提现问题及发布虚假投资赢利信息等;被告人杨某某、康某某、徐某某、郑某某均作为公司业务员,在**期货平台相关微信群内按李某甲教授的方式积极开展诱骗客户投资活动,其中骗得被害人何某某在**期货平台累计充值17000元(全部亏损)、被害人李某乙被骗在**期货平台累计充值45000元(曾提现10000元,亏损35000元);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公司**期货平台团队组长带领被告人廖某某同样以上述手段利用**期货平台诱骗客户投资,其中骗得被害人马某某在**期货平台累计充值131690元(全部亏损)。

经查,2019年9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分别通过本人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接收**期货平台、**期货平台返还诈骗所得合共166546元,随后部分用于发放公司员工的工资和提成,其中石某某收到工资和提成约12000元,李某甲收到工资和提成约4000元,聂某某收到工资和提成约7600元,杨某某收到工资约6000元,徐某某收到工资和提成约5400元,康某某收到工资约6500元;郑某某收到工资和提成约5800元,陈某某收到工资和提成约18000元,廖某某收到工资约7000元。

被告人谷某某曾于2019年5月份进入**有限公司工作并按公司要求利用微信冒充女性身份添加好友进而诱骗客户进入公司的期货平台进行投资,至9月份因没有业绩而离职。期间,被告人谷某某用“**”微信号码在陌陌软件上以女性的身份认识了被害人田某某并与其在微信上建立情侣关系,其后在6月份至8月份期间由谷某某的女朋友被告人孟某某多次配合谷某某与田某某进行微信语音聊天及微信视频聊天维系虚假情侣关系,并以母亲患病没钱做手术等理由共同诈骗了被害人田某某共16346元。被害人田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晚与被告人失联发现被骗后于次日到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报案,后于同年9月2日18时许自杀身亡。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通过前期侦查田某某被诈骗案,发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大厦**办公室的**有限公司有诈骗嫌疑,后于2019年11月25日在花都区**大厦**办公室内抓获以张某某为首包括石某某等共12人的诈骗团伙,同日在花都区**公寓抓获谷某某和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辩认笔录;6.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李某甲、杨某某、康某某、徐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廖某某、谷某某、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李某甲、聂某某、杨某某、康某某、徐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李某甲、聂某某、杨某某、康某某、徐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廖某某、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诉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李某甲、杨某某、康某某、徐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廖某某、谷某某、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李某甲、杨某某、康某某、徐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廖某某、谷某某、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婉瑶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李某甲、聂某某、杨某某、康某某、徐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廖某某、谷某某、孟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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