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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焦某某等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10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车险公司现场协勘员,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乡**村**路**号,现住户籍地。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乡**村**胡同**号,现住户籍地。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81199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村**胡同**号,现住户籍地。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焦某某、冯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13日9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焦某某、冯某某三人在河北省辛集市**与旧垒头村道口,用冀A*****速腾轿车和冀A*****东风雪铁龙轿车故意制造碰撞事故,并由焦某某、冯某某充当两车驾驶员,张某某以车主尚某某(张某某的妻子)的名义,用冀A*****东风雪铁龙轿车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骗取保险理赔金47300元。案发后,张某某已将全部理赔金退还并取得了保险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焦某某、冯某某供述,被害人谢某某陈述,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支付凭证,收条及谅解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焦某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恺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焦某某、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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