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8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丹某某人,无业,住丹某某**镇**社区**号。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丹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男,生于197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31973********,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丹某某人,无业,住丹某某****办事处**社区**村**号。2014年2月因犯赌博罪被丹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丹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丹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28日,经国家发改委核准批复,由国家电网公司筹建新疆准东—安徽皖南11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该输电工程途径我县蔡川镇、龙驹寨街道办事处、铁峪铺镇和武关镇,计划于2016年6月开始征收土地,修建高压输电铁塔111处,其中N70**—N70**号铁塔位于**镇**村**坪组**处,两处铁塔已于2015年11月经电力勘测人员勘测定位,在塔基中心位置和四条腿处打入木桩设置醒目标记,并注明标号。
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政府要征收**镇**村**坪组**处的土地修建高压输电铁塔,为了非法获取拆迁赔偿款,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租赁并违法占用白**等人位于该处的耕地搭建活动房和鸡棚,抢建野鸡养殖场,并有意将土地租赁合同订立时间倒签至2014年5月1日。被告人樊某某投资入股。2016年12月16日,张某某为该野鸡养殖场办理了名称为陕西****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2016年6月和12月,张某某先后两次从渭南市临渭区**野鸡养殖合作社经营者王某某处购买价格低廉,没有繁殖能力的母野鸡800只,雇佣何某某夫妻喂养。2016年底,我县负责该输电项目拆迁协调工作的人员与张某某、樊某某商谈野鸡养殖场拆迁赔偿事宜,张某某、樊某某向工作人员提供了上述倒签时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并索要上百万元的高额赔偿。2017年初,二人唆使王某某开具虚假的收款收据,通过倒签购买野鸡时间、虚增购买野鸡数量、虚构回购野鸡交易记录的方式,意图伪造野鸡养殖时间,夸大野鸡养殖规模和盈利能力。后经双方多次协商,因张某某、樊某某夸大野鸡养殖数量,索要赔偿数额过高,仍未达成赔偿协议。二人向拆迁工作人员表示,只要赔偿不到位,野鸡场就不搬迁,就不让进场施工,导致输电铁塔建设无法进行。
2017年5月12日,在我县其他输电铁塔已经建成,唯有该处铁塔尚未动工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国家重点工程整体建设进度,拆迁工作人员迫于无奈,经会议研究将拆迁补偿总费用控制在40万元以内解决。拆迁工作人员与二人再次协商拆迁补偿问题时,二人虚报养殖场内野鸡数量。同年5月18日,达成拆迁赔偿协议,张某某取得拆迁补偿款共计390600元,樊某某从中分得109300元。
本案由丹某某公安局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线索摸排中发现,于2019年5月16日决定立案侦查,被告人樊某某、张某某分别于2019年5月16日、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26日,本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张某某和樊某某购买礼品送给王某某、何某某,指使二人向侦查人员就购买野鸡数量和繁殖情况作伪证,导致案件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正常办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白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阮某某、冯某某、孙某某、周某某、雷某某等的证言,国家发改委批复文件、政府征迁补偿方案、土地租赁合同、收款收据、会议纪要、拆迁协议以及银行进账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事先明知政府要征收**镇**村**组**处的土地修建高压输电铁塔,并已经勘测打桩定界,为了非法获取拆迁赔偿款,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野鸡养殖防疫条件合格证,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占用该处耕地抢建野鸡养殖场,购买没有繁殖能力的母野鸡喂养。张某某本无权获得任何赔偿,却利用拆迁工作人员急于完成拆迁任务修建高压输电铁塔的心理,通过倒签租地合同、虚报野鸡数量、隐瞒抢建事实,以及向拆迁工作人员漫天要价、拖延施工进度的方式,索取390600元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成立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樊某某明知其与张某某合伙修建的野鸡养殖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野鸡养殖防疫条件合格证,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本不应获得任何赔偿,并明知其购买的母野鸡数量为800只,且没有繁殖能力,仍利用拆迁工作人员急于完成拆迁任务修建高压输电铁塔的心理,通过向拆迁工作人员虚报野鸡数量以及漫天要价、拖延施工进度的方式,索取390600元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成立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樊某某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指使王某某、何某某就野鸡数量和繁殖情况向侦查人员作伪证,导致案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严重干扰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正常办理,涉嫌妨害作证罪,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樊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樊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家属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靖
2020年2月20日
附:案卷肆册。
注:二被告人现羁押于丹某某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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