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l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镇**小区**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2月21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l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梁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小某某”),女,l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施甸县**镇**村委会**组**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凌某某,女,l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县**乡**村**号。被告人凌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凌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梁某甲、杨某甲、凌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5月11日、12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梁某甲、杨某甲、凌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梁某甲、杨某甲、凌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中、下旬至同年11月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梁某甲、杨某甲、凌某某先后经招募、雇佣后,在宋某某、杨某某等人(均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在苏州市吴某区平望镇金联村“中航”码头船只上的赌场内工作,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梁某甲在该赌场内从事“换码”工作;被告人杨某甲、凌某某在该赌场内从事“荷官”、“配码”工作,且均领取300元到600元每天的高额固定工资。
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梁某甲、杨某甲、凌某某在该赌场内各自从事上述工作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用于赌博的价值人民币170余万元的筹码。
2020年1月7日至同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梁某甲、凌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经侦查人员联系后均自行至公安机关,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梁某甲、杨某甲、凌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5月29日、6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梁某甲、杨某甲、凌某某均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筹码等(均系照片);
2.书证:银行交易记录等;
3.证人宋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梁某甲、杨某甲、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梁某甲、杨某甲、凌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梁某甲、杨某甲、凌某某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梁某甲、凌某某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梁某甲、杨某甲、凌某某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群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梁某甲现均羁押于苏州市吴某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凌某某现均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补充材料16页、认罪认罚材料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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