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81********,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永安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经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早上7时许,郑某某持C1E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凤冈县城出发沿桂花大道柏田线向永安方向行驶。7时50分,当行驶至柏田线24KM+800M(小地名:飞峰坎)处,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滑占线,与对向行驶的何某某持E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贵C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驾驶人何承福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4月30日,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型普通客车贵C5****及普通二轮摩托车贵CL****转向系、制动系均为合格。2020年5月12日,经凤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何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与死者家人达成和解、化解了社会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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