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山东省高密市人,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71********,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及现住址均为高密市**村**号。2013年10月20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高密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山东省高密市人,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72********,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系山东省高密市**村,现居住高密市**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通过微信多次自李某甲、被告人李某某处购进牡丹牌等越南卷烟,后销售给徐某某37105元、刘某某13550元。另在被告人张某某处查获牡丹牌等卷烟207条,价值15525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6180元,违法所得约10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通过微信多次自薛某某等处购进牡丹牌等越南卷烟,后销售给牛某某22949元、槐某某4000余元、董某某3000余元及被告人张某某40631元。另在被告人李某某处查获牡丹牌等卷烟17条零53盒,价值990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71570元,违法所得约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刚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