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65********,汉族,中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现住辽源市龙山区**路**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经东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由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次(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1月11日,自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月1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20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27日,自2021年2月16日至2021年3月2日)。
东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16时03分,驾驶吉DB****号小型汽车,沿**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门前,与同向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事故,受害人张某某经梅河口市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7月9日死亡。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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