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生于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88********,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现住址华池县**镇**村**组。2008年9月22日因放火罪被华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2019年4月1日,因盗窃被华池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80********,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现住址华池县**镇**村**组。2017年因寻衅滋事被华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2019年5月因过失引起火灾被华池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同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同朋友一行人在华池县城壕镇街道**音乐烤吧饮酒,因唐某某怀疑服务员王某甲藏了自己包间的酒,两人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丈夫)同在**烤吧喝酒,知道王某甲被唐某某辱骂后,张某某在吧台找到结账的唐某某,向唐某某脸部、嘴部进行殴打,唐某某还手打了张某某两拳,并咬住张某某右手中指,双方被在场人员拉开。唐某某门牙松动,前往庆城县医院治疗,张某某右手中指被唐某某咬伤后感染第二关节截指。经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唐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住院病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王某甲、陈某某、贾某某、王某乙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5华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法医临床活体检查记录、鉴定结论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振梅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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