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惠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个体。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111973********,回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乡**队**号,住惠农区**园**号楼**单元**室,个体。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镇**村**队**,现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园**号,个体。2019年7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哈某某、党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6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哈某某与党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惠农区**酒吧喝酒娱乐,党某某的舅妈任某某、夏某某、米某某、田某某等人也在酒吧娱乐。期间,被告人党某某走出包间时恰好看见其舅妈任某某与田某某关系暧昧,便上前与田某某撕打在一起,被告人哈某某和张某某见状上前帮助党某某将田某某拉到酒吧门口,双方厮打过程中,被害人米某某与夏某某上前拉架,被告人张某某、哈某某、党某某殴打夏某某,致被害人夏某某鼻骨骨折,被害人米某某在拉架过程中被哈某某摔倒在地,致被害人米某某左桡骨小头骨折,左肘关节损伤,后被害人米某某拨打110报警。经鉴定,被害人米某某左桡骨小头粉碎性骨折并累及关节面分别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夏某某鼻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左眼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党某某赔偿被害人夏某某经济损失26000元,获得谅解;赔偿被害人米某某治疗费用1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哈某某、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某、张某某、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被害人二处轻伤一级,致另一被害人一处轻伤二级、二处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党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哈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哈某某、张某某、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党某某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应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宣告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门亚楠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哈某某、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389532****、1372336****、1389532****;
2.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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