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住贞丰县**街**路**号。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4月20日贵州省被兴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5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7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9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4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住贞丰县**街道**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3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于2019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4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住贞丰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2年10月10日被假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朱某某预谋实施盗窃,三人遂驾驶周某某的一辆摩托车从贞丰县行至镇宁自治县,在**小区内由朱某某放哨,周某某、张某某假装敲门确定无人在家后,张某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将门打开后进入住户家中实施盗窃。三人在该小区内*单元**室的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窃走大重九、软中华、福贵香烟各一条、黄金戒指一个和手链一条;在*单元**室的被害人娄某某家中中窃走现金人民币1100余元。后张某某以135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三条香烟销赃,张某某分得黄金戒指及手链,周某某与朱某某各分得1千余元,所得赃款已被三人挥霍。案发后,被盗手链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镇宁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三条香烟价值人民币1900元,被盗手链价值202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贵州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香港**有限公司质保单、镇宁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夏某某、宣某某、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张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廖琳
检察官助理 孙静
2020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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