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区**街**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为从被害人李某某处骗取钱财,虚构真实年龄,隐瞒已婚事实,在与李某某恋爱期间,先后以“处理父亲生前工程违约”、“奶奶心脏不好住院要做手术”、“美容院转让费”、“轿车事故维修”、“重庆工程项目挂靠费”、“重庆工程发生事故需赔偿”、“山东合伙承包工程需交纳保证金”、“叔叔在山东建造简易房”、“偿还高利贷”“偿还轿车抵押款”、“家里有急事”、“跑婚庆”、“偿付工人工资”等虚假事实及理由,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以及刷信用卡,从李某某处共计骗取人民币992961.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坤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8张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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