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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因犯盗窃罪,2014年1月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3月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10月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28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2243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年底一天的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星期五大酒店”处,将被害人文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钱江”牌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现有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 

2、2020年4月1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湘乡市昆仑桥一公司幼儿园附近,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天利”牌黑色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现有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600元。

3、2020年4月10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喜羊羊超市”将被害人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立马”电动车盗走。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现有市场价格为2226元。

4、2020年4月16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湘乡市领域酒店附近的“五金电机平价超市”处,将被害人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紫罗兰色“乖乖兔”电动车盗走,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现有市场价格为900元。

5、2020年4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湘乡市昆仑桥“豪庭大酒店”对面的岗哨口,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粤豪”女式两轮摩托车盗走。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现有市场价格为2880元。

6、2020年4月28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湘乡市“刘记车行”门口处,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新大洲本田”牌女式两轮摩托车盗走。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现有市场价格为7290元。

7、2020年5月5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独自一人窜至湘乡市“彭都大酒店”前坪处,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粤豪”牌女式两轮摩托车盗走。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现有市场价格为2560元. 

8、2020年5月10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湘乡市“泰和宾馆”大众食堂处,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立马”电动车盗走。(未价格鉴定)

9、2020年5月13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湘乡市泰和宾馆大众食堂附近“蔚然锦和超市”前坪处,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未价格鉴定)

10、2020年6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长桥社区“蓝波湾网吧”前坪处,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大阳”牌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现有市场价格为1500元. 

11、2020年7月4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湘乡市人民法院附近处,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大阳”牌红色三轮摩托车盗走。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三轮摩托车现有市场价格为1280元. 

12、2020年7月7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湘乡市金海市场门口处,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宗申”牌三轮车盗走。(未价格鉴定)

13、2020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壕塘口附近的“洪湖酒店”附近,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佛斯弟”牌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未价格鉴定)

案发后,湘乡市公安局追缴部分被盗摩托车并返还给失主。

2020年7月19日,湘乡市公安局民警在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一公司附近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部分被盗摩托车物证照片;2.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戴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6.价格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连兴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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