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张文华,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011968********,彝族,文盲,农民,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房镇**期**村。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个旧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9月1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文华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文华于1998年2月15日15时许,在个旧市**镇**村委会**村其住所,因与村民普某甲在喝酒过程中发生争执被对方打伤头部,便持1把火药枪追打普某甲,追至其住所门前一空地处时,偶遇路经此地的普某乙(普某甲之弟),遂朝普某乙击发一枪,打中被害人普某乙左背部致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普某乙的死因经个旧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系被霰弹击中左背部,造成胸腔脏器(左肺上叶)埙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张文华作案外逃,于2019年6月12日9时许在个旧市**房镇**街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普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6、被告人张文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文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凯
2019年9月20日
附项:
1、被告人张文华现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及光盘1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状4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