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备战,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住西安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室,无业。1992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6年12月9由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1997年1月4日被释放。2019年9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7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小区车棚内因电动车保管费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其间,两人在车棚外,张某某手拿车棚休息室窗口下的一根方木将王某某打倒在地,并在王某某身上、头部击打数下,用车棚休息室的水壶冲洗王某某的面部后骑电动车带女儿离开。被告人张某甲于同年9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王某某于同年9月6日因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3.刑事科学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5、120调派记录、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书证;6、证人童某某等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8、现场监控视频;9、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永辉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2、伍册。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