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91969********,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捕前住宁城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6年3月15日被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5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宁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6日移送宁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8月28日将此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2月31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系同村村民,二人平时经常在一起饮酒。2019年6月1日下午16时许,被害人孙某某来到位于宁城县**镇**村**组的被告人张某某家,二人共同饮酒至21时许,后因琐事发生冲突,被告人张某某对孙某某进行殴打,并从自家院内花墙北侧搬起一个小石磨到屋内,用小石磨打压孙某某腹部。6月2日凌晨2时许,张某某持菜刀将孙某某赶出院外。6月2日6时许,孙某某亲属发现孙某某躺在张某某家东侧公路附近,遂将孙某某抬至张某某家中,并拨打110、120。后孙某某被送往宁城县中医蒙医医院抢救,2019年6月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因小肠破裂致泛发性腹膜炎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提取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晖
代理检察员:宋春雨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光盘八张;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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