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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镇**组**号,在贵阳市无固定居所,无业。2017年11月7日曾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区家乐购超市,将超市内的2瓶150毫升海飞丝洗发露,5瓶750毫升清扬洗发露,3瓶500毫升阿道夫精油沐浴露,3瓶800毫升阿道夫精油沐浴露,3支210克云南白药牙膏(共计价值:1245.9元)装在事先准备好的背包内,在超市内拿了一瓶酱油后到收银台将酱油结账后,将背包内的物品盗走,后将盗窃得来的物品带至贵阳市火车站附近以低价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大部分已被其挥霍,剩余40元人民币赃款已扣押。经贵阳市南明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所盗窃牙膏、沐浴露、洗发露共计价值124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财物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视频监控截图、货物单据、扣押清单及扣押决定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246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曾于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拟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张伟

                              2020年1012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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