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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双流区**街道**社区**组**号。2005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3年1月29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叶某吗,男,住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附**号,殁年19岁。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1日凌晨,张某醉酒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6mg/100m)驾驶川J9****号小型轿车沿双流区双九路由温江区方向往双楠大道方向行驶,01时20分许,张某驾车行驶至双九路三段老川石商混站门口路段时超速行驶(经鉴定,其当时车辆速度为105km/h-117km/h),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在其右侧由叶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叶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驾驶川J9****号小型轿车逃离现场。2020年9月21日3时许,民警在成都市双流区**街道**社区**组**号成都**有限责任公司内将张某抓获。2020年9月25日,叶某某经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被害人家属赔付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张某具有赔偿、谅解情节,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武

2021年1月8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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