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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卢某某**乡**村(户籍地:卢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1月3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卢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M***号两轮摩托车,由卢某某**路驶往**路,行驶到卢某某**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三门峡市公安物证鉴定所鉴定报告:张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6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高某某的证言;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为国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卢某某***乡****村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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