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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检公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巧姐”、“巧妹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株洲市天元区**路**号**栋**号,现住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室。2006年12月19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患双侧继发性肺结核,重度限制性肺通气功能障碍等严重疾病,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其于2015年8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2月19日至2017年11月22日)。2017年7月2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因其患有严重疾病,株洲市第一看守所暂不收押,同年7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8年2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因其患有严重疾病,株洲市第一看守所暂不收押,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8年6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患有严重疾病,湘潭县看守所暂不收押,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张某某主动向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投案,同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因其患有严重疾病,株洲市第一看守所暂不收押,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7月24日将该案报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6日;2019年11月8日至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9月7日;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向侯某某、汤某某、刘某某、谢某某、傅某某、文某某等人多次贩卖毒品,在其所驾驶的小车、住所查获了大量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给侯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7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住所(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房)贩卖了0.6克甲基苯丙胺、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0.09克)给侯某某,获毒资300元。

2、2018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住所贩卖了1克甲基苯丙胺、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0.09克)给侯某某,获毒资400元。

3、2018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房(株洲市**厂生活区宿舍)贩卖了0.3克甲基苯丙胺、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0.09克)给侯某某,获毒资150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给汤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滨江一村附近贩卖了4克甲基苯丙胺、8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0.72克)给汤某某,获毒资2000元。

2、2019年4月8日、4月14日和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滨江一村附近,三次贩卖毒品给汤某某,每次贩卖给汤某某2克甲基苯丙胺、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0.36克),汤某某每次都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张某某。共计贩卖6克甲基苯丙胺、1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1.08克)。

三、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给谢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小区谢某某家,贩卖给谢某某7克甲基苯丙胺、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0.9克),获毒资2600元。

2、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小区谢某某家,贩卖给谢某某18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1.62克),获毒资600元。

四、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给刘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8年5月31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易某某(另案处理),在株洲市芦淞区附近,贩卖给刘某某5克甲基苯丙胺、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0.9克),获毒资1480元。

2、2018年6月4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刘某某家(株洲市石峰区**号),贩卖给刘某某5克甲基苯丙胺、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0.9克),获毒资1480元。

五、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给傅某某、文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8年2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住所(株洲市天元区**座**号),贩卖给文某某些许甲基苯丙胺、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0.09克),获毒资300元。

2、2018年9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住所,贩卖给傅某某5克甲基苯丙胺、2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获毒资2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提取、辨认等笔录;2.微信转账记录、截图;3.证人侯某某、汤某某、谢某某、刘某某、傅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六、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及查获毒品的事实

1、2017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新澜府小区附近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的民警抓获。在张某某的住所(株洲市天元区**座**房)查获甲基苯丙胺112.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1.7克,白色不明物质1886.8克;从张某某驾驶的牌照湘******的小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63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4.6克,白色不明物质145克。

2、2018年2月5日,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在被告人张某某的住所(株洲市天元区**座**房)将其抓获,在该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2.14克、甲基苯丙胺167.39克、四氢大麻酚26.8克、氯胺酮1.49克、海洛因0.2克、白色不明物质370.77克。

3、2018年6月24日,湘潭县公安局在株洲市芦淞区麻园二村附近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在其驾驶的白色起亚小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10.6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8.5克、白色不明物质379.46克。

4、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投案,并交代其在2018年9月贩卖毒品给傅某某和侯某某的犯罪事实。

5、2019年4月24日,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民警在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房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在该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5.0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3.04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的红色块状物质207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2%)、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的白色粉末物质284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3.9%)、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的红色膏状物409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4.1%),其它不明物质306.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四氢大麻酚、海洛因等物证;2.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不予收押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等证据;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量、取样登记表及照片;4.搜查、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6.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病历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然予以贩卖,贩卖毒品的数量为甲基苯丙胺1177.7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58.26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物质900克、氯胺酮1.49克、海洛因0.2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在2018年9月贩卖毒品给傅某某、侯某某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扣押的手机、小车等供犯罪使用的被告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蓉芬

检察员: 宾 彬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视频光盘27张。

3.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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