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3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0月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住**街道办事处**村**组**号。
以上两名被告人均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自行车搭载被告人黄某某来到东莞市**镇**社区**手机店附近,见被害人覃某某在**手机店门前睡觉,张某某、黄某某上前偷覃挂在胸口的一部VIVO牌Y3型手机(约价值1000元),却将覃惊醒。黄某某和张某某见状将覃按倒在地后抢走覃的手机,并致使覃头部受伤 (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得手后, 张某某、黄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张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将手机销赃后与黄某某平分赃款。
公安民警接报后经侦查,于2019年12月19日9时许,在**镇**社区**住宿**房将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电动自行车一辆。破案后,未缴回被抢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等物证;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明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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