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455号
张某某,曾用名张坤,绰号张轩,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704199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街**号,工作单位无,2020年5月7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2时2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其租用的牌号为川B*****白色福斯牌轿车搭载罗某某(另案处理)从四川省绵阳市出发前往成都,行驶至成都市成绵高速成都城北出站口检查站,被检查站民警查获,当场从该车驾驶室车门储物格处的一个黑色塑料杯内,查获张某某放于塑料杯内的三包净重144.60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质,从张某某的左侧裤包内,查获一包净重0.80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鉴定:四包白色晶体状毒品冰毒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苏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三册、起诉书八份,提讯证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