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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19〕1445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冬生),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宁,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2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地区京顺佳超市南侧燕京啤酒花园内,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某甲(男,30岁,河南省夏邑县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张某某持啤酒瓶将张某甲头部打伤。2019年8月17日,张某某将张某甲送至医院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经鉴定,张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已部分赔偿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工作说明、住院病历、手术记录、CT检查报告单、X-Ray检查报告单、电话查询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孔某某、张某丙、李某甲、卜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孔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处警录像;8.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芳

检察官助理:黄勤怡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5册(含光盘4张)、散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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