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张子民,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号**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4年4月3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9个月,2019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子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至4月7日,被告人张子民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先后18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程某某,收取毒资81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30日13时12分,程某某向被告人张子民支付宝账户转账600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4月2日11时42分,程某某向被告人张子民支付宝账户转账600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张子民将毒品放置于大冶市**路**小区内公共健身器材附近,由程某某自行收取该毒品。
3、2020年4月2日18时7分,程某某向被告人张子民支付宝账户转账500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张子民将毒品放置于大冶市**局附近,由程某某自行收取该毒品。
4、2020年4月4日18时11分,程某某向被告人张子民支付宝账户“张子民”转账500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张子民将毒品放置于大冶市**局右侧巷子,由程某某自行收取该毒品。
5、2020年4月6日15时49分,程某某向被告人张子民支付宝账户“张子民”转账700元,购买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与1小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张子民将毒品放置于大冶市**局旁一垃圾桶,由程某某自行收取该毒品。
6、2020年4月6日16时53分,程某某向被告人张子民支付宝账户“张子民”转账300元,购买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与1小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张子民将毒品放置于大冶**路**小区内,由程某某自行收取该毒品。
7、2020年4月6日17时36分,程某某向被告人张子民支付宝账户“张子民”转账300元,购买2 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与1小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张子民将毒品放置于大冶市**路**小区旁水泥管内,由让程某某自行收取该毒品。
8、2020年4月6日19时50分,程某某向被告人张子民支付宝账户“张子民”转账300元,购买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与1小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张子民将毒品放置于大冶市**路**小区花坛内,由程某某自行收取该毒品。
9、2020年4月6日20时52分,程某某向被告人张子民支付宝账户“张子民”转账300元,购买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与1小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张子民在大冶市**路**小区门口将毒品交给程某某。
10、2020年4月6日21时12分,程某某向被告人张子民支付宝账户“张子民”转账900元,购买9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与3小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11、2020年4月6日22时21分,程某某向被告人张子民支付宝账户“张子民”转账300元,购买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与1小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张子民在大冶市**路**小区**门附近将毒品交给程某某。
12、2020年4月6日22时41分,程某某向被告人张子民支付宝账户“张子民”转账300元,购买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与1小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13、2020年4月7日17时16分,程某某以800元价格向被告人张子民购买8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程某某先向被告人张子民提供的支付宝账户转账600元,张子民在**区附近将毒品交给程某某并收取现金200元。
14、2020年4月6日17时50分,程某某向被告人张子民提供的支付宝账户转账300元,购买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张子民将毒品放置于大冶市**路**小区内,由程某某自行收取该毒品。
15、2020年4月7日21时,程某某向被告人张子民提供的支付宝账户转账400元,购买4 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张子民将毒品放置于大冶市**大道**花园旁十字路口,由让程某某自行收取该毒品。
16、2020年4月7日21时46分,程某某向被告人张子民提供的支付宝账户转账400元,购买4 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张子民将毒品放置于大冶市**大道**花园旁十字路口,由程某某自行收取该毒品。
17、2020年4月7日22时17分,程某某向被告人张子民微信转账200元,购买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与1小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张子民在大冶市**湾**将该毒品扔给程某某。
18、2020年4月7日23时43分,程某某向被告人张子民微信转账400元,购买9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与3小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张子民将毒品分成两份交给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的手机一部;2. 线索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扣押清单、毒品检测报告等书证;3. 证人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 辨认、提取笔录;5. 视听资料;6. 被告人张子民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子民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子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子民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涉嫌贩卖毒品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丽云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子民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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