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童某某从“阿豹”(另案处理)处获得“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后,两次提供给黄某某下注赌博,累计赌资人民币6万元。
到案后,被告人童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转账记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锡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在慈溪市**街道**村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967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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