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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楠),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村**巷**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村**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网络上伪装成女性与居住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的被害人王某某“谈恋爱”,并谎称欠他人钱款、母亲患癌症需要用钱等,多次诈骗被害人王某某钱款合计人民币21.2万余元,后将诈骗所得钱款用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公安机关调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普普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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