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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省盗窃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省(绰号“省娃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7********,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四川省三台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三台县**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30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3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强奸罪,于2013年2月1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三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省驾驶红色HONLEI牌两轮摩托车先后到三台县**镇**村**组唐某某家盗走鸭4只,三台县**镇**村**组张某乙家盗走鸡11只和鸭2只、张某甲家鸡6只。被告人张某省将所盗得的鸡、鸭装车后逃离现场,在逃跑至**村**组村道时与被害人张某甲相遇,被告人张某省弃车逃跑。

2.2019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省驾驶蓝色HONLEI牌两轮摩托车到三台县**镇**村**组刘某某家盗走鸡5只、鸭4只,后到三台县潼川镇凤凰山市场将盗得的鸡5只、鸭4只以人民币500多元的价格卖出,后将该500多元钱挥霍。

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鸡、鸭价值人民币2951.00元。案发后,所盗鸡、鸭已发还被害人唐某某、张某乙、张某甲。

被告人张某省于2019年11月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HONLEI牌两轮摩托车一辆、蓝色HONLEI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口罩一个、断线钳一把等(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收条等;3.证人证言:王某某、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省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三发认定(2019)183号;7.现场勘查、辨认、搜查等笔录;8.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张某省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龙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省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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