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二刑诉〔2020〕Z60号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自贡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5月29日被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1991年2月13日被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1月4日被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犯脱逃罪,被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原判未执行完毕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一年十个月,于1998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12日被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6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6年8月15日被四川省自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20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林青霞,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在万宁市**镇**市场门口处租乘被害人温某甲的摩托车前往**农场**队**石场找工作。到达目的地附近后,温某甲以路程较远为由提出车费翻倍。张某因此与温某甲发生口角矛盾,随后张某趁温某甲转身方便之机,捡起石头砸中温某甲头部,致使温某甲摔入橡胶林中的灌木丛。接着,张某将温某甲的嘉陵摩托车推至**镇**工厂附近蒋某某经营的修理铺拆卸车牌,然后将该车推至万宁市**招待所附近小巷内卖给一男子。1999年7月28日,群众发现温某甲尸体并报警。经法医鉴定,温某甲系被他人持钝器(比如石头等)击打头部,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7月15日,公安民警在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街**路将张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行驶证1份,身份证1个,相片2张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陈某某、温某乙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克川
检察官助理:赵 伟
2020年11月12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现被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3册,光盘7张,机动车行驶证1份,身份证1个,相片2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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