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1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3********,汉族,硕士研究生,原系海南省**厅**局**,曾任海南省琼海市**局**。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商住楼**房。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海南省监察委员会留置。又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同年6月2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冯桦,海南白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燕君,海南白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于2020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9月6日至2020年9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琼海市**局**的职务便利,明知杨某某等人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仍多次包庇、纵容杨某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其充当保护伞。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春节期间,时任琼海市**局**的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王某某与杨某某在琼海市长坡镇合作开设“啤酒机”赌场,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放纵二人实施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活动。
2.2012年8月,时任琼海市**局**的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杨某某实施打砸琼海市长坡镇**加油站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仍指示他人从轻处理该案,致使杨某某未受到刑事追究。
3.2014年春节期间,时任琼海市**局**的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杨某某在琼海市长坡镇开设“啤酒机”赌场,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放纵杨某某实施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活动。
4.2014年4月,时任琼海市**局**的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杨某某打砸琼海市** KTV包厢物品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仍指示他人从轻处理该案,致使杨某某未受到刑事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张某某基本情况、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林某某、肖某某、覃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新培
检察官助理:杨春雨
2020年9月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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