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9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霞浦县**镇**路**号**梯**室(原门牌号为霞浦县**镇**小区**号楼**室),户籍在霞浦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霞浦县**镇**小区**号楼**室家中非法组织民间“互助会”2场,吸纳王某某、林某某、陈某某、蔡某某、李某某等人参会,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2017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组织的“互助会”倒会,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经济损失。经福建某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张某某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550000元,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08400元。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福清市**街道**村**附近一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清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会单、非法组织标会参会人员个人情况清单表、霞浦县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协助查封通知书、银行存款明细、现场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林某某、陈某某、蔡某某、李某某、余某某、韩某某、陈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某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民间“互助会”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人民币3550000元,数额巨大,并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经济损失人民币208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孝权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肆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