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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张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楼**门**号。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20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至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本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号,于13时许用事先窃取的房门钥匙进入陈某某家中,窃得陈某某存放于此的中华牌香烟3条。作案后,被告人张某将所窃部分香烟变卖得赃款600元挥霍。

2020年9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以同样方法,先后两次在本市河东区河东区**里**号楼**门**号,窃得陈某某家中存放的中华牌香烟12条、黄山牌红方印香烟10条、玉溪牌香烟19条、黄鹤楼牌香烟5条。作案后,被告人张某将所窃部分香烟变卖得赃款8000余元挥霍。

2020年9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再次以同样手段进入天津市河东区河东区**里**号楼**门**号陈某某家中,窃得 “海之蓝”白酒一箱,逃离现场时被陈某某发现未能得逞。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部分被盗物品、进货发票、前科材料等物证、书证;

2.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 证人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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