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追加起诉决定书
竹检公诉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刁立祥、王志海、张玲涉嫌诈骗罪一案,本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9〕237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竹检公诉刑诉〔2019〕237号起诉书作如下补充: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31974********,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汤河口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在怀柔区看守所,2019年9月6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竹县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受张玲(已起诉)邀约,与刁立祥、王志海(已起诉)共谋以冥币、银行练功券冒充“假币”诈骗他人财物。刁立祥负责提供冥币、假币等作案工具、王志海负责配合刁立祥实施诈骗行为,张玲负责开车接送等,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寻找作案目标。
2019年3月26日,赖某某(另案处理)在巴中市巴人广场卖糖,被告人张某某拿出10元真人民币在赖某某处买糖后,被告人张某某称该10元人民币是“假币”,还可存入银行,赖某某反复查看没有分辨出真伪后成功存入了银行。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给赖某某并确认该10元人民币已存入银行,被告人张某某声称可以介绍赖某某购买这种“假币”。赖某某同意后,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与刁立祥、王志海见面商谈,并商定以1:4的比例购买假币,约定在2019年4月8日交易。后赖某某邀约其朋友唐某某(另案处理)各出资3万元共同购买假币,并购买一台验钞机和两条中华香烟。2019年4月8日,由唐某某驾驶轿车搭乘赖某某来到大竹县城青年路广场与被告人张某某碰面,唐某某在大竹县双马车站附近等候赖某某。刁立祥、王志海乘坐由张玲驾驶的皖******别克小轿车到大竹县,刁立祥、王志海在大竹县高速路口下车搭乘出租车到了大竹县城“阳光咖啡”。被告人张某某与刁立祥、王志海电话联系后,同赖某某乘坐出租车也到了大竹县城的“阳光咖啡”,被告人张某某将赖某某带到阳关咖啡的卡布基诺包间与刁立祥、王志海见面,刁立祥叫赖某某从事先准备好放“假币”的箱子里随意拿出是事先包装好的真人民币进行验货,赖某某从中抽取了十几张人民币放入验钞机,发现都能验钞成功,便将事先买的两条中华烟递给王志海,并给刁立祥说5万元钱买24万元的“假币”,刁立祥、王志海表示同意。当赖某某准备用自己带来的挎包装“假币”时,刁立祥说就用原来的箱子装好24万“假币”,并趁机将真人民币掉包。刁立祥又以赖某某给他们送两条烟为由,赠送2万元假币给赖某某。随后赖某某将5万现金交给刁立祥等人后,拿着装有26万元“假币”的箱子离开阳光咖啡。随后刁立祥、王志海与被告人张某某乘坐张玲驾驶的皖******小轿车逃离大竹县城。赖某某与唐某某在大竹县双马车站附近汇合,在上高速公路前二人打开箱子查看时,发现不是假币而是银行练功券后,便立即向大竹县公安局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的假币及身份证等物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说明;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共谋诈骗他人人民币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加起诉,请依法判处。
竹检公诉刑诉〔2019〕237号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兆芬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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