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抢夺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二部刑诉〔2020〕Z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2017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至7月8日作精神病鉴定,同年8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甲(不满十四周岁,另作处理)密谋抢夺他人财物。同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悬挂粤MH****号牌小车搭载李某甲到恩平市**路**号**电讯店附近,由张某某下车进入**电讯店内假装购买手机,骗被害人李某乙拿手机出来试机后,趁其不备抢走两台“二手”手机(型号分别为金色苹果6S、黑色OPPO A8,经鉴定价值880元、900元),随即与李某甲汇合驾车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又驾车到恩平市**省道**加油站,在加注价值210元的 95号汽油及从加油站服务区拿取两瓶合计16元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后,故意不支付费用,趁加油站工作人员不备,迅速驾车逃走。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甲抢夺价值合共人民币2006元。2020年6月3日,公安机关在台山市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缴获其抢夺的两台手机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甲、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6、现场勘验、指认、扣押、发还等笔录及照片;

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彦坤

检察官助理:冯均龙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注: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2册、光盘8张及证据目录1份;

3、恩平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