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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故意伤害案)_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6********,汉族,中专文化,住徐州市贾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徐州市贾某某********号)。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晚上,在徐州市贾某某**镇**小区**号楼**单元单元门附近,因为被害人黄某某在楼上大叫一声将被告人张某的孩子吓哭,被告人张某与黄某某发生冲突,继而双方互相殴打,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用拳头将黄某某的左眼打伤,黄某某将被告人张某的右耳、左手拇指咬伤。后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左眼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张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吴某某、吕某某、荆某某等人的证言;

2.​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徐州市公安局及贾汪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洁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张某现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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