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8〕72号
被告人张某嫦,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77********,瑶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嫦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6月1日向蓝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6月8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10月1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27日、11月9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同年7月8日、9月28日、12月10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嫦系被害人盘某乙的嫂子,二人常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8年,张某嫦得知盘某乙找了女朋友,心生怨恨,多次找盘某乙及其女友吵闹。2018年3月24日19时许,张某嫦携带水果刀趁机躲藏在盘某乙及其女友的卧室内,待其女友离开后,张某嫦立即冲出,反锁卧室门并关灯,与盘某乙发生争执后持刀捅刺盘某乙胸部,致盘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盘某乙系被他人用锐器作用(刺、捅击)于胸部引起双侧胸部开放性损伤、右肋骨骨折、双肺及心脏裂伤、开放性血气胸形成致失血性休克并呼吸衰竭后死亡。
案发当日,被告人张某嫦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凶器(照片)等;
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
3.证人盘某甲、盘某丙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5.勘验、提取等笔录;
6.被告人张某嫦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嫦持刀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张某嫦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思宇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嫦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肆册,光盘玖张。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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