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会来故意伤害)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张会来,男性,1968年7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6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镇**村**号。2000年4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10月12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于2020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会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会来北京市丰台区**镇**村**号杨某甲家门口因琐事与杨某甲(另案起诉)发生矛盾,后杨某甲纠集白某甲杨某乙到场,张会来杨某甲白某甲杨某乙发生互殴,过程中张会来持刀扎伤杨某乙白某甲,致杨某乙重伤二级、白某甲不构成轻微伤;杨某甲白某甲杨某乙持铁锹、木棍等殴打张会来,致张会来轻伤一级。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张会来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会来的供述与辩解,同案杨某甲白某甲杨某乙的供述,证人范某某白某乙王某甲白某丙杨某丙李某甲李某乙白某丁齐某某杨某丁孙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伤情鉴定意见,诊断证明书、前科刑事判决书、谅解书以及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说明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会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会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志坤

书记员褚依羽

2020年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