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张会来,男性,1968年7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6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镇**村**号。2000年4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10月12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于2020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会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会来在北京市丰台区**镇**村**号杨某甲家门口因琐事与杨某甲(另案起诉)发生矛盾,后杨某甲纠集白某甲、杨某乙到场,张会来与杨某甲、白某甲、杨某乙发生互殴,过程中张会来持刀扎伤杨某乙、白某甲,致杨某乙重伤二级、白某甲不构成轻微伤;杨某甲、白某甲、杨某乙持铁锹、木棍等殴打张会来,致张会来轻伤一级。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张会来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会来的供述与辩解,同案杨某甲、白某甲、杨某乙的供述,证人范某某、白某乙、王某甲、白某丙、杨某丙、李某甲、李某乙、白某丁、齐某某、杨某丁、孙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伤情鉴定意见,诊断证明书、前科刑事判决书、谅解书以及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说明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会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会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志坤
书记员褚依羽
2020年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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